法律是正义的追求者而非化身

“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说法来自于柏林墙守卫案,发生于东西德分裂期间,审判于东西德统一后。主要内容为:柏林墙开放前,一位东德士兵在巡逻期间射杀了一名试图翻阅柏林墙的青年。然而东西德统一后,士兵被青年家属起诉追究法律责任。辩护律师提出的看法是:“作为一名守墙士兵,作为一名军人,执行命令是他的天职,他别无选择。然而,法官却认为:“作为守墙士兵,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他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他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这位东德士兵因故意开枪被判处三年半监禁,不得假释。这便是“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主权的由来。很有意思的是,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与著名的死刑执行者,阿道夫·艾希曼自我辩护非常相像。阿道夫·艾希曼,一名纳粹德国的高官,于1942年出席万湖会议,被任命执行屠杀犹太人的最终方案,是将犹太人移送集中营的运输与屠杀作业主要负责人。然而,二战结束后,艾希曼在面对审判时却宣称,“他的一生都是依据康德的道德律令而活,他所有行动都来自康德对于责任的界定。”他反复强调“自己是齿轮系统中的一环”。作为一名公民,他相信自己所做的都是当时国家法律所允许的;作为一名军人,他只是在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命令。汉娜·阿伦在亲临这场审判后,由此提出了著名的“平庸之恶”。她认为罪恶分为两种,一种是极权主义统治者本身的“极端之恶”,第二种是被统治者或参与者的“平庸之恶”。其中第二种比第一种有过之而不无及。一般认为,对于显而易见的恶行却不加限制,或是直接参与的行为,就是平庸之恶。 这便是法律与现实,当法律与正义冲突时,我们的第一准则永远应当是正义。法律和正义之间是无法简单划归等号的,它只可能会是正义的追求者,而绝不会是正义的化身。

身居高位者应知道权力有其边界,不会以黑为白,以恶为善,也不会自居真理的代表,自高到认为可以凭借一己之力在人间建立天堂;下级官吏也不会唯唯诺诺,有坚守初心的道德勇气,可以抵制执行不正义的命令,即便身不由己,也可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

献给一切有理想的现实主义者和有现实感的理想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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