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无罪是你我心中的普遍共识
古罗马却有一个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 要求公民执法守法,是一种国家主义的立场。只要国家颁布法律,你就知晓的义务,显然这和现代刑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立场格格不入,怎能为了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就完全牺牲无辜民众的自由。另外人们之所以守法更多是因为社会习俗道德规范的耳濡目染,不杀人不盗窃不奸淫,与其说是法律规定,还不如说是一种道德教化。 霍普金斯案,是不知法不免责的经典案例。 在法律认识错误问题方面,大陆法系的德国走的最远,最为彻底。德国刑法典明确规定,如行为人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其对其行为不负责任。 我很欣赏德国的做法,用可避免原则来处理法律认识错误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情与法的冲突,让人合理安排行为。人们遵纪守法靠的是日积月累的道德教化,而不是空洞的法律说教,法律的指引功能,最终要通过人类的日常行为规范来实现。人们不闯红灯,不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是规定,而是因为经过多年的教育和实践,红灯停绿灯行已经成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但如某人从小生长在边远山区,从未见过汽车,也没有见过红绿灯,很难想象此人初到城市会在红灯时停下脚步。 作为免责理由,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可能被滥用,导致有人假装不知法律逃避惩罚,应该说这种现象无法避免,任何法律注定存在漏洞,但若因此就废除该项规定,这有点因噎废食,因小失大了。 当然法律也应尽可能的弥补漏洞,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对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如果被告人提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法避免出现认识错误,那么他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做法可以在国家追诉犯罪和保障公民自由两个价值中达到平衡。 法律是道德的载体,他永远不能忽视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如果缺乏道德的支持,其正当性都值得怀疑,对于道德所认可甚至鼓励的行为法律没有必要穷追不舍。不知者无罪不仅是一种古老的智慧,更是深藏于你我心中普遍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