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对执法者也是保护
规范执法不仅是对民众,也是对执法人员最大的关爱与保护。如果执法权力缺乏明确的边界和正当的程序规则,那么这种权力也就极易释放人性深处最邪恶的成分,败坏执法者的道德良知,好人难免沦为恶棍。 何为“卖淫嫖娼”从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规定,只是公安部对卖淫嫖娼有过行政答复。行政答复对司法机关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在现实中却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因此,必须对“卖淫嫖娼”这个概念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否则,执法的混乱是必然的。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已是刻不容缓。收容教育在形式上是违法的。2000年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无论冠以何种动听的名词,收容教育在实质上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国务院所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明显违背立法法的规定。收容教育在实质上是不正当的。收容教育的设立初衷在于矫正,“使之改掉恶习”。然而,收容教育的矫正目标在实践中几乎完全失败。人何时能够矫正成功,很难有客观标准,只能凭借矫正者的主观臆断。然而,任何矫正都带有强制性,如果不考虑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任意以矫正之名行惩罚之实,那么这种实质的惩罚权根本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它极易诱发权力的堕落与腐败。 收容教育在实施上给予了公安机关巨大的权力,几乎不受约束,成为腐败的巨大温床。收容教育的适用非常随意,事先没有听证,事中几乎没有同志,事后也很难得到救济。仅凭县级公安机关一家之言就可剥夺当事人六个月到两年的自由,而且还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与审查,如此巨大的权力给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 在尊重规则才是顾全大局。 凡动刀者必死于刀下。 腐败就像蝙蝠一样,总是在黑暗中起舞,公正有如鲜花一般,常常在阳光下盛开。 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在行,日光之下并无心事,历史似乎给我们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从来不接受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