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怎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虽然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但由于二审法院接到上诉状后,还得在五日之内,将其移交给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连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给二审法院,所以,上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为十日。上诉要书面形式,要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如果当事人是法人,要写清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递交一份上诉状正本的同时,还要递交与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目相同的副本,以便法院转交后供其答辩。上诉时,还要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如果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