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权社会下女人的贞洁是财产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专偶制家庭)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来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赶走他的妻子。对婚姻不忠的权利,这时至少仍然有习俗保证丈夫享有;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利也行使得越来越广泛。 由于女性的财产属性以及生产继承人的使命,因此这种风俗特别强调女性的贞洁。无论是对通奸还是对强奸的处罚,法律只是通过对贞洁的保护来维护某个男性的财产益。在女性尚未结婚之时,对她们贞洁的侵犯,是对他们父亲财产的侵犯。当女性结婚之后,丈夫就成了她们贞洁的拥有者和保护者,因此丈夫之外的其他男性无论是在女性自愿还是被迫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都是对丈夫财产的一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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