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是要先治病再行刑

莱恩这么做其实属于“借刀杀人”,只不过借的是自己这把刀。 这就是刑法理论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不自由,缺乏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但是导致不自由的原因是自由的。 自由的利用自己的不自由,有罪。 张三在杀人的时候是清醒的,但是最后被抓的时候疯掉了。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能否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 刑法惩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一个人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选择了进行犯罪,在道义上就要对他施加惩罚。这也是为什么于一名精神病人,如果他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在这情况下他没有选择能力,对他施加惩罚就是不人道的。 因此,从人道主义考虑,实施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结束后罹患精神疾病,虽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先治病才能执行刑罚因为惩罚一个人必须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一个人已经进入无法知道对错的程度,惩罚他,就是把他物化了,他就成了纯粹的工具人。但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判处死刑就没有意义。 因此,先治病,再接受惩罚,甚至先治病,病好后再执行死刑,这不是矫情,不是伪善,不是浪费,而是体现刑法对人的尊重。 

现实中往往是草草了事,下民易虐。

献给一切有理想的现实主义者和有现实感的理想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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