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的根据是报应而非预防

那种忽视正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会是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人类而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上之人的泪水?法治的根本前提就是对人类内心这种幽暗势力的预设,拥有的权力越大破坏的能力越强,因此权力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法律中的乐观主义曾经相信邪恶是可以改造的,巨大恶极之人只是暂时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医治,那么犯罪的人同样也可以医治,但是再犯率的不断升高,恶性案件的层出不穷,让改造主义成为一种幻梦。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的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如果说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惩罚的根据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复,而不是对未然之罪的防控。人性的幽暗总有一种不断下坠的趋势,合理的制度本应抑制这种堕落的趋势,尽可能约束,而非放纵人性的败坏。鲁迅曾说,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约束人性中下坠的常态,严惩滥权之举,那么那些被滥用的权力永远无法学会尊重普通民众。

献给一切有理想的现实主义者和有现实感的理想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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