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罪犯重新体会到人的尊严

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是它依然要在惩罚的同时让罪犯改过自新。因此,刑罚不仅不能亵渎罪犯作为人的尊严,反而要让罪犯重新体会到人的尊严,邀请“理性人”重新住进自己的心中。甚至死刑也是对罪犯的尊重,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刑法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杀人犯知道这种律令,却依然实施犯罪,那么如果不处死他,就是对他的不尊重。(“别人杀人都判死刑,为什么我杀人不判死刑?瞧不起我吗?把我当精神病人吗?”)在黑格尔看来,如果一个杀人犯能够勇敢地去接受死刑,并因为死刑而痛悔,那么他就重新找回自己的尊严。相反,如果他选择“好死不如赖活着”,则是对其尊严最大的亵渎。

黑格尔的这段话有待商榷,不知是否为后人杜撰。如果曹操有这种想法,不早就自杀谢罪了吗?他不是找了“春秋有大义,法不加于尊”已割发代首的方式开脱吗?统治阶级很轻松就可以找到不死的理由,何况在他们眼里,尊严相较于生死真是太廉价了。他怎么会用我杀了人然后也要求把自己杀了偿命的方式来体现被尊重呢?所以这段话是极其书生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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