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正义”原则?

“自然正义”是一种源自英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用来确保程序公正(procedural fairness),它强调在作出涉及个人权利、义务、利益的决定时,必须遵守基本的公正程序。

它的核心并不是“自然界的正义”,而是指一种“不言自明的公正规则”,通常包括两条基本原则:

  1. 不可以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o one shall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
    • 拉丁文表达:nemo judex in causa sua
    • 意思是决策者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偏见。
    • 例如:法官不能审理自己亲属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处理与自己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许可申请。
  2. 在判决之前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Hear the other side)
    • 拉丁文表达:audi alteram partem
    • 意思是受影响的一方必须有机会陈述事实、提出辩护和反驳证据。
    • 例如:在吊销某人的执业资格前,必须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合理的申辩机会。

在现代法治中,自然正义是行政法、司法程序中的一个基础性要求——即使没有明文写在法律里,法院也会“推定”它存在,除非法律明确排除。

📌 作用

  • 保障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
  • 增强公众对法律与行政机关的信任
  • 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接受度

📌 区别于实体正义

  • 自然正义关注过程是否公平
  • 实体正义关注结果是否合理
献给一切有理想的现实主义者和有现实感的理想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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